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扣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可以在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。
依照行业普遍规定,所有企业在发生的合乎入账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花费方面,除非财政和税务管理层特意制定特殊规定外,在年度销售(营业)总收入之中,不超过15%的部分均可予以扣除;对于超出部分,被允许在后续的税务年度中予以结转集中扣除。
15%和30%的广宣费扣除比例差异体现在适用行业上。 知渣行业中,除烟草企业外的一般企业适用15%的扣除比例。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、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(不含酒类制造)企业则适用30%的扣除比例。 当年广宣费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,可以在后续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。